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宪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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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根本法宪章或稱憲制性文件,是一个国家、地區[1]自治地区[2]聯邦制國家的[3][4]的根本大法。

目录

[编辑] 名称

宪法在拉丁文裡写做Constituio,為組織或結構的意思。

中文的「憲法」一詞很早就出現於春秋時期(公元前770年—公元前476年),左丘明編撰的國語˙晉語九:「賞善罰姦,國之憲法也」。然而,现代的「憲法」的概念是从西方传入。

屬於憲法或憲制性文件的法律,不一定在正式名稱中有「憲法」的字樣。除了「憲法」的稱呼外,還有「基本法」等其他稱呼,例如《德國聯邦基本法》和《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》,在台灣日治時期有效的憲制性文件《六三法》,正式名稱是「應於臺灣法令施行相關之法律」。

[编辑] 起源

1215年英國大憲章主要是規範統治者權力如何行使的固有意義憲法

從傳統的國家學來看,憲法的發展可以分為三個階段:

  1. 警察國家時期:
    國家與社會並未真正區分,統治者作為國家的代表,與代表人民生活環境的社會之間的關係如同家父長,統治者擁有至高權力,國家可以為人民謀福利為由,介入、限制人民的權利,不受到任何外在的控制與規範,行政法不存在,憲法即為國家根本運作的規範,對於國家的四大要素:領土人民政府主權加以規定,例如國家領土範圍、國民的身分要件及地位、統治權組織、各組織間的權限分配與權力行使的方法等,規範以上事項之憲法即為「固有意義的憲法」。
  2. 自由法治國家時期:
    此一時期由於思想的啟蒙、中產階級興起,國家與社會逐漸區分開來,此一時期的思想認為社會先於國家存在,且基於私法自治(即契約自由原則)而自發性形成,國家是為了使社會運作完善而產生的,因此政府對於社會的干預越小越好,透過天賦人權議會制度司法制度的確立,國家間接使社會運作順利,人民權利透過間接的方式受到憲法的保障,所以又稱為「形式法治國」。在此一時期,行政法開始出現,依法行政法律保留特別權力關係等概念逐漸出現。
  3. 社會法治國家時期:
    鑒於前一時期國家任務範圍狹隘,在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等前提之下,經濟力強大的社團或財團造成市場壟斷,對於人民權利侵害過鉅,因此認為國家與社會的關係並非完全重疊,也非完全分立的二元,而是應有適度的混合,國家形成社會秩序同時,也要對人民權利予以最低的保障,強調人民基本權利可直接以憲法為保障根據,並且憲法應加入基本國策,以補充性原則保障人民福利。此一時期,不只國家,社會的一般人民也要遵守憲法對於基本權的保障規定,因而有宪法審查制度的產生。

[编辑] 特性

从理论上讲,宪法的效力高于本国其他法律和法规。但在现实里,宪法并不是在所有国家中都具有权威性。为保证宪法的权威性,需要相应的一套体系来确保宪法没有被违背。这套体系称之为宪法審查制度。在现代民主国家,由于宪法審查制度的实施,一条法规如果和宪法相抵触,就不能得以应用。而在非民主国家,宪法的最高效力经常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,以至于宪法成为一纸空文。 使一条和宪法抵触的法规不能得以应用的方法有多种,根据宪法審查制度的不同,可以事先审查,也可以事后审查。(...)即使获得通过,经过被撤销,或在审理的时候不被法院采纳。 这条体系最早由奥地利的法律学家凯尔孙(Hans KELSEN)最先提出。依据它的理论,法律和法规以及宪法构成一个金字塔。宪法位于塔顶,拥有最高权威;而法律由立法机关通过,其效力仅次于宪法;而法规是由行政机关颁布,它的效力最低,因此位于金字塔底。因此一条法规不能违背高于它的法律和宪法,否则它可能被撤销。同样,一条法律不能和宪法相抵触,否则它能被撤销。

現代概念中憲法是公民国家的契约,它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有最高的地位,因此也有人说它是国家的根本法,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。宪法规定的事项主要有国家政治架构,政府组成与职能,权力制衡模式和公民的权利等。有些国家的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义务,但大多宪法学者认为,宪法规定公民的义务,不仅没有必要,而且难以实行。[5]

有人認為,宪法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它是一部权利宣言书。《美国宪法》是这一表述的最好的注解。但對權利的列舉式規範並非憲法的絕對要件,美國憲法在訂立之初並無權利條款,法國第五共和的憲法也未明列權利條款,但這都無損於它們是有效憲法規範的事實。

[编辑] 分類

憲法可以是成文的,也可以沒有明文規定,隨著歷史的發展,习惯形成的。例如《英國憲法》,便不是一部單一的法律,而是由包括《大憲章》、《英國權利法案》、大量《國會法案》(Act of Parliament)和相關法律,再加上很多習慣、判例累積組成。

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只有國家才拥有憲法,这是因为它具有高于其他法规的地位。如果一部所谓的“宪法”需要与另一部法规相符合,那它就不具有最高权威性,也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。在联邦制国家,如美国,每个州都有自己的“宪法”,但他们不能与联邦相抵触,所以这些“州宪法”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。
能否称《香港基本法》为小宪法? 香港的“小憲法“[6]从一般意义上讲,现代的宪法是由拥有主权者制定表决通过。而香港和澳门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,其主权的拥有者并不是当地居民,而应当是全体中国人。因此,其“宪法”不可能由当地人民制定,而只能通过其主权拥有者,即全体中国人或是其民选代表制定。然而,中国目前不是民主国家,人民作为主权拥有者,不能通过任何方式参与宪法制定过程,因此,香港基本法是由中央政府制定并通过的,也是该机构修定及解释[7]。香港的主权拥有者,既不是香港居民,也不是中国人,也不是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,而是“人大常委会”。香港基本法是一个地区的“基本法“,即最高法律文件,而不是一部宪法,所以不能称之为“小宪法”。 承认香港基本法为宪法,即是承认香港居民拥有对香港的主权,那么,香港将只是是名义上中国的一个行政区,而实际上是一个独立国家。这在目前中国的政治框架下不可能是为事实。由于对香港基本法的文件有不同认识,当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时,产生过很多争议。(见BBC的报道[8])

[编辑]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

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”的性质
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“人民代表大会制”,更准确地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“人民代表大会制”。因而,中国的宪法的体现了这种制度,并规定了这种制度的运作方式。为了解“人民代表大会制”,应当首先了解什么是“人民代表大会”。这里的“人民代表大会”主要指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”。“会”在汉语里表示一些人定期或不定期聚集在一起商讨某个问题。但依据宪法第57条,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”是中国最重要的国家权力机构。既然是一个国家机构,当然是常设机构。所以,用“会”并不能真正揭示出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”是国家机构的属性。
实际上,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”的本质是中国的“议院”或者“国会”。[9]
权力分配
中国宪法第57条规定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”, 第85条规定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,即中央人民政府,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,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。”简单概括就是“...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,国家行政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,并对它负责,受它监督。”“各国家机关...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。”[10]

[编辑] 備註

  1. ^ 「地區」一詞沒有政治含義,也沒有包含或否定「國家」的意思,然而一個地區仍然可以有自己的憲制性文件,有等同憲法的至高效力。
  2. ^ 有自己的憲制性文件的自治地區,例子有香港。《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》是香港的一份憲制性文件,但理論上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也是香港憲制性文件之一,同樣有效。香港特区基本法只是该地区最高法规,但不是宪法。
  3. ^ 中國主張聯省自治者,曾制訂省憲;美國、德國等聯邦制國家的州亦有州憲。
  4. ^ ,或國際組織(及其成員,例如歐洲聯盟的《歐盟憲法》欧盟宪发现在仍不存在。
  5. ^ 张千帆。《宪法学导论》,(中国)法律出版社。
  6. ^ 把《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》稱為香港的小憲法,在香港的政治、新聞、生活都很常見,例如香港《大公報》所言「……基本法是人大常委會賦予本港的小憲法……」、前香港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演辭所說「……我們現在擁有一部成文小憲法 — 《基本法》……」等。
  7. ^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》158条,159条
  8. ^ http://news.bbc.co.uk/chinese/simp/hi/newsid_3600000/newsid_3606500/3606591.stm
  9. ^ 按照外交礼节,外国访问团由本国同级机构接待。如:吴邦国委员长2004年与俄罗斯议会两院主席分别会谈,并表示“...议会交往是国家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加强议会交往可以增进人民的相互了解,促进地区间的交流与合作。...”见http://news.xinhuanet.com/world/2004-05/25/content_1488127.htm
  10. ^ 见2008年吴邦国委员长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。2008年3月8日,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。http://news.hexun.com/2008-03-08/104299384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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