委員會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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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員會制,亦稱為合議制,是政府制度其中之一。在委員會制的運作下,行政組織的決策權及管理權,並不是由單一的領袖所擁有,而是平均由一定數目委員所組成的委員會共同行使。委員會的決策,通常會按協商達致一致的原則來進行。在世界各國中,瑞士是使用委員會制的國家之一。
[编辑] 特徵
實行委員會制的國家,全國最高的行政權力是由一個委員會來履行。委員會由一定數目的委員組成,委員會主席由委員輪流擔任,而且僅為名義上的國家元首和最高行政長官,並無特殊的職權。換而言之,各委員均具有相同的職權。
委員會政體下的委員會是以集體領導的形式來行使其最高行政權,各委員不但職權相同,並且進行集體議事,決議是以投票結果來作出的,而且實行集體負責。
委員會從本質上說是代議制民主政體,它具有人民直接民主的特點,委員會作為最高行政權力機關,各委員權力均等,而且都不能兼任議會的議員。除非委員自己辭職,否則任何機關均無權對其罷免或將其免職。
[编辑] 優點及缺點
委員會制的優點是能集思廣益,對問題能有較周全的考慮。同時,各方面的利益和需求可在委員會內反映出來。更加重要的是,權力在委員會內受到制約而至平衡,能夠防止個人專政等現象出現。
但另一方面,委員會制缺乏一位號召的領袖,因此容易引致行政領導的權責不清晰,甚至可能會出現委員之間互相推卸責任,使得委員會在決策上及行動上變得緩慢,導致行政效率失當。